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全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