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全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