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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研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僅 就第一審判決「兩台沈水PUMP燒毀之維修費用,應負60%之過失 比例」部分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29元( 即143,381元60%=86,02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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