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榮忠
上列
上訴人即被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研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僅
就第一審判決「兩台沈水PUMP燒毀之維修費用,應負60%之過失
比例」部分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29元(
即143,381元60%=86,02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