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世界節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煥
人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賴韋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2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