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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519號 原   告 郡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鳳琴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劉修安 被   告 王仁宏 被   告 張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對於原告106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筆錄更正後訴之聲明如有異見,應具狀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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