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岡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陽震諺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