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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岡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震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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