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5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岡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陽震諺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6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
裁定業於同年6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乙份在卷
可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