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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5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岡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震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6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定業於同年6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乙份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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