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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7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790號 原   告 江威增 被   告 紫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 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 第845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聘任之管理員陳順在先生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14時27分聯繫原告,而告知原告停放於社區規劃出租 之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遭被告所有之社區景觀樹木斷落壓到,致系爭車輛之車頂 及車窗受損,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被告因未善盡對社區共用 部分及附屬設施之修繕、管理及維護,疏於對樹木做當處 理,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以致颱風來襲時遭吹落砸車,被 告過失與原告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系爭車輛受損,原告 因之受有支出修復費新臺幣(下同)70,450元及車輛因事故 造成之跌價損失80,000元之損害,合計為150,450元。事 發後原告多次找被告賠償,被告均置之不理,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 150,45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受損之系爭車輛所有人為銓利科技有限公司,有原告 提出之行車執照可佐,原告顯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系爭車 輛縱因上開時地遭被告所有之景觀樹木砸損,仍不可認為係 原告之所有權受有損害。本院曾就此通知原告提出如其非系 爭車輛之所有權人,請說明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法律依據及 證據,而原告回覆之補正狀,僅認系爭車輛為其所有,而補 充提出系爭車輛行照、公司登記表為證,然查,縱銓利科技 有限公司僅由原告一人出資,或原告係銓利科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該銓利科技有限公司仍與原告係不同權利主體 ,二者之債權債務各別,其理甚明。本件依行車執照,系爭 車輛之所有權人仍係銓利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則原告既 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原告對系爭車輛並無所有權,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修車費用及跌價損失,即顯無理由。 綜上,本件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 之判決,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判決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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