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簡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820號 原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告 竣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喻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被告竣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婷喻以本 件所爭之票據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訴訟,因該犯 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裁定本件於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577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就刑事 部分以107年度偵字第9160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原案號為 107年度他字第5771號,參卷內107年6月25日中檢宏陶107偵 9160字第1079048443號函),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是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