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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賠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9,4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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