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馥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耀量
訴訟代理人 游家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欣慧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