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資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點子麗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