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陶氏青香DAO THI THANH HUONG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極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5,0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惟本件原告係
因給付工資而涉訟,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2分之1裁判費1,655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665元,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