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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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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陶氏青香DAO THI THANH HUONG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極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5,0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本件原告係 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2分之1裁判費1,655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665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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