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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閥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毅 訴訟代理人 趙婉文       李佩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昆麟即圓晟   金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2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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