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范誠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尚興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