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智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智淵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被 告 泰吉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是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吉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2萬元(即聲明第一項36萬元+聲明第二項126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