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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何宣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3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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