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張曉娟即張美娟
被 告 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
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
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其
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293,040元,及自遞狀日起算逐年給付19,536元。
核
兩造間並無租賃關係,且訴之聲明第一項前、後段之訴訟標的
不同,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3,040元,後段部分係因定期給
付而涉訟,因期間無從計算而各推定為10年,是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95,360元(即19,536元×10年)。是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88,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