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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張曉娟即張美娟 被   告 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 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293,040元,及自遞狀日起算逐年給付19,536元。 核兩造間並無租賃關係,且訴之聲明第一項前、後段之訴訟標的 不同,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3,040元,後段部分係因定期給 付而涉訟,因期間無從計算而各推定為10年,是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95,360元(即19,536元×10年)。是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88,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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