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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未履行和解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盧金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未履行和解筆   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   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履行兩造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   簽訂之和解筆錄所載修房屋之具體範圍、金額,並提出相關   事證(即照片、估價單),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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