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盧金源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未履行和解筆
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
依原告
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履行
兩造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
簽訂之和解筆錄所載修房屋之具體範圍、金額,並提出相關
事證(即照片、估價單),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