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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凱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朝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強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9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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