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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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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康富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展 被   告 陳伯三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404,800元之承攬報酬,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   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受領附圖所示之白地瓜加工食品之   日止,按日給付原告500元之倉儲費用。依原告上開之請求   ,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4,800元,另聲明第二   項請求之倉儲費用,屬因係定期給付而涉訟,因期間未確定   而推算期間為10年,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5,00   0元(500元365天10年=1,825,000元),以上二項併計   後為2,229,800元,並以此價額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四、提出準備陳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事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   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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