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加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點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2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致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