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委會、武棛緹、張翠玲、許湘如
、張文侑、張雅娟、芳鄰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城股份
有限公司、蕭寶勝、劉宏毅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依原告提出之起訴
暨理由狀及106年7月10日
提出之起訴暨理由狀更正版
所載,
本件原告係向
上開被告各分別
為請求而提起本件訴訟,其對附表各編號之被告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完全不同,實際上為多個
彼此完全無關之訴訟,應繳裁判費自
應
按各項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本院100年度中補字第1495號
、105年度中補字第2195號、106年度中補字第911號裁定均採同
旨,
可資參照),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本件合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9,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或未繳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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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 │備 記│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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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采藝術園區管委會 │ 353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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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武棛緹 │ 10,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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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翠玲、許湘如 │ 20,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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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文侑 │ 1,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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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雅娟 │ 4,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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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芳鄰公寓大廈管理股份│ 20,000元 │ 1,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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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永城股份有限公司 │ 5,38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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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蕭寶勝 │ 20,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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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劉宏毅 │ 14,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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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數額 │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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