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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委會、武棛緹、張翠玲、許湘如 、張文侑、張雅娟、芳鄰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城股份 有限公司、蕭寶勝、劉宏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提出之起訴暨理由狀及106年7月10日 提出之起訴暨理由狀更正版所載,本件原告係向上開被告各分別 為請求而提起本件訴訟,其對附表各編號之被告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完全不同,實際上為多個彼此完全無關之訴訟,應繳裁判費自 應按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本院100年度中補字第1495號 、105年度中補字第2195號、106年度中補字第911號裁定均採同 旨,可資參照),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本件合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9,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或未繳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 │編│被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 │備    記│ │號│          │      │      │      │ ├─┼──────────┼──────┼──────┼──────┤ │1 │三采藝術園區管委會 │   353元 │   1,000元│      │ ├─┼──────────┼──────┼──────┼──────┤ │2 │武棛緹       │  10,000元 │   1,000元│      │ ├─┼──────────┼──────┼──────┼──────┤ │3 │張翠玲、許湘如   │  20,000元 │   1,000元│      │ ├─┼──────────┼──────┼──────┼──────┤ │4 │張文侑       │  1,000元 │   1,000元│      │ ├─┼──────────┼──────┼──────┼──────┤ │5 │張雅娟       │  4,000元 │   1,000元│      │ ├─┼──────────┼──────┼──────┼──────┤ │6 │芳鄰公寓大廈管理股份│  20,000元 │   1,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7 │永城股份有限公司  │  5,380元 │   1,000元│      │ ├─┼──────────┼──────┼──────┼──────┤ │8 │蕭寶勝       │  20,000元 │   1,000元│      │ ├─┼──────────┼──────┼──────┼──────┤ │9 │劉宏毅       │  14,000元 │   1,000元│      │ ├─┴──────────┴──────┼──────┼──────┤ │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數額       │   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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