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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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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崇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永興業有限公司、文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97,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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