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弘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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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吳進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孫潤康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