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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弘宬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孫潤康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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