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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永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招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事證:  ㈠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條文等)、請求被告金額之計算依據,並說明本件請求被告   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應負之責任係共同給付或連帶關   係,如於共同給付,被告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之內部   關係對於本件原告等請求金額之負擔比例各為何。  ㈡另提出供本件訴訟用之釋明證據,即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   照影本、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及其他請求被告賠償費用之單據等。  ㈢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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