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永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招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澤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事證:
㈠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
條文等)、請求被告金額之計算依據,並說明本件請求被告
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應負之責任係共同給付或連帶關
係,如於共同給付,被告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之內部
關係對於本件原告等請求金額之負擔比例各為何。
㈡另提出供本件訴訟用之釋明證據,即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
照影本、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收據、
及其他請求被告賠償費用之單據等。
㈢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提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