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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1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清山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謙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6,5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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