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東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甫豪
訴訟代理人 蕭宇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徐榮貴即徐榮
貴建築師事務所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