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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林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志銘、騎士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櫻花家綻管理 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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