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林秀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蔣志銘、騎士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櫻花家綻管理
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