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黃鈺淇
張藝瓅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賽特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