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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陳豫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竣悅汽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2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另載居所為「臺中市○○區○○街○○○號7樓」,   此經本院送達司法文書時,郵政機關以該址僅有一、二樓,   並以查無址而退件,有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   參,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居所既無法送達,本裁定僅以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住所地為送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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