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陳豫昆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竣悅汽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2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
起訴狀另載
居所為「臺中市○○區○○街○○○號7樓」,
此經本院送達司法文書時,郵政機關以該址僅有一、二樓,
並以查無址而退件,有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
可
參,原告起訴狀
所載之居所既無法送達,本裁定僅以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
住所地為送達,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