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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安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墩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2,8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   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   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之具狀人欄處   係以電腦繕打列印而未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確為原告起訴   ,爰命原告應補提已簽名或蓋章(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   及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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