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安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榮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墩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2,8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
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
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原告未於民事
起訴狀之具狀人欄處
係以電腦繕打列印而未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確為原告起訴
,
爰命原告應補提已簽名或蓋章(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
及
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