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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蔡婕庭       陳瑾瑩       陳建州       游季婷       魏宇承       邱莉晏       王應齡       游珮瑩       江蘊泰 被   告 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俊志 人 被   告 陳舜智       仰沐A區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卓靜宜 被   告 戴志忠       莊明偉 被   告 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嘉銘 被   告 陳宇霖       雅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詳如原告起訴狀所   載)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明   第二項部分,原告請求確認及判決被告仰沐A區管理委員會   含主委卓靜宜與被告戴志忠、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俊   志、陳舜智、戴志忠、莊明偉、陳宇霖、雅築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有限公司等不法點交行為視為當然無效,核此部分為財   產權訴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因訴訟利益之客觀現值無從估   算,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聲明第   三項部分,原告主張被告仰沐A區管理委員會、卓靜宜因違   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判決回復原狀並   賠償原告等人10萬元,此項聲明亦屬財產權訴訟,其前段部   分,因客觀現值無從估算,為不能核定而以165萬元核定之   ,併計後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元後,此項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166萬元。綜上,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4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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