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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蔡婕庭       陳瑾瑩       陳建州       游季婷       魏宇承       邱莉晏       王應齡       游珮瑩       江蘊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俊志、陳舜智、仰沐 A區管理委員會、卓靜宜、戴志忠、莊明偉、臺中市不動產開發 商業同業公會、陳宇霖、雅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12日以裁定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上開裁定送達原告後,原告具請求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廢 棄並變更訴之聲明(參原告於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9日向本 院分別提出之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及民事陳報狀),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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