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蔡婕庭
陳瑾瑩
陳建州
游季婷
魏宇承
邱莉晏
王應齡
游珮瑩
江蘊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俊志、陳舜智、仰沐
A區管理委員會、卓靜宜、戴志忠、莊明偉、臺中市
不動產開發
商業同業公會、陳宇霖、雅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12日以裁定核定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
上開裁定送達原告後,原告具請求原
起訴狀之
訴之聲明廢
棄並變更訴之聲明(參原告於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9日向本
院分別提出之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及民事
陳報狀),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