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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6號 原   告 邱旺根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悅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77,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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