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46號
原 告 邱旺根
訴訟
代理人 余昇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歐悅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77,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