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葉丁科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子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被告
當事人欠明,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
本件訴訟之被告係「易晉建設有限公司」或「林子耀」,提
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條文等),
並提出供本件釋明用之事證(如修繕費用證明單據、房屋漏
水情況修理前後之照片《照片請以彩色沖印或列印,並將照
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2張,及註記編號及說明》),
上開
書狀及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