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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葉丁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當事人欠明,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   本件訴訟之被告係「易晉建設有限公司」或「林子耀」,提   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並提出供本件釋明用之事證(如修繕費用證明單據、房屋漏   水情況修理前後之照片《照片請以彩色沖印或列印,並將照   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2張,及註記編號及說明》),上開   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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