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4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陳中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興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0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