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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陳志勝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8,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之被告資料,此與原告提出之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不符。   爰命原告查報本件被告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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