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陳志勝
訴訟
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8,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
所載之被告資料,此與原告提出之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不符。
爰命原告查報本件被告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