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80號 原   告 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清居、吳桂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被告均住新北市三重區,原告應提出釋明之事證及具狀   陳報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2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