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80號
原 告 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益仲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清居、吳桂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被告均住新北市三重區,原告應提出釋明之事證及具狀
陳報本院有
管轄權之依據,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
繕本2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