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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全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原   告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原   告 鴻誠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瑞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莎士比亞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9萬52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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