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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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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50號 原   告 日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崇德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易昌、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    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所    載之被告「郭易昌」之真實姓名,與本院依職權向處理交    通事故之警察機關所函調之交通事故卷宗所載不符、另未    記載被告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本件原告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    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提出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當    事人資料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原告未具狀補正被告當事人資料,則原告起    訴即未合法定程式,將逕予駁回其訴。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4,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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