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59號
原 告 郭俊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誠帷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3,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