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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59號 原   告 郭俊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誠帷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3,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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