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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介紹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19號 原   告 立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介紹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堃揚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84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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