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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44號 原   告 進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車號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   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   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又起訴不合法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㈡陳報提起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即被告   具體賠償之金額)、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收據或統一發票影   本),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㈢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上   開所陳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原告應參附   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向被告請求之   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內,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 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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