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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合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原   告 冠麗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宇機械廠有限公司請 求給付合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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