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原 告 冠麗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宇機械廠有限公司請
求給付合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