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70號
原 告 王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致銘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
請求權之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
、條文,說明本件係本於票據或給付貨款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
),上書狀及事證應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份數。
三、原告應另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被告
當事人(說明
起訴狀
所載被告相關企業「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
之關係),並提被告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草本屋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