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48號
原 告 台灣新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裕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崇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9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