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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2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92號 原   告 冠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2,5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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