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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3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02號 原   告 望春風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義明、哥德興業有限公司、杰貿興業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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