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47號
原 告 銓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陳欣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欣怡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25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
出之民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903,000元÷12=
75,25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遷讓返
還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8,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5樓」
房屋之平面圖,並標示格間及被告應遷讓返還之房間位置圖
,及
上開房屋及5G房間之外觀照片《照片請以彩色沖印或列
印,並將照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2張,及註記編號及說明
》),上開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