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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3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訴訟代理人 詹采羚 被   告 雲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14,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 提出之民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744,000元《營業 1,398,400元+非住非營2,345,600元=3,744,000元》,併計另 請求被告給付之57萬元,合計共4,31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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