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登財
訴訟代理人 詹采羚
被 告 雲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14,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
提出之民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744,000元《營業
1,398,400元+
非住非營2,345,600元=3,744,000元》,併計另
請求被告給付之57萬元,合計共4,31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